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道德先进人物评选与表彰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道德先进人物的评选活动,对本单位人员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