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自愿捐献、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按照自愿原则,纳入个人档案。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