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0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0月11日
- 条文数
- 5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附件: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修改为“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区(市)县”修改为“县(市)”。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条款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