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