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