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