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