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