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