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