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