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