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