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第十五条有效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