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