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