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