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