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