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