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