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