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