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