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