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