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