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