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