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