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