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