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