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