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