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