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