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