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