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