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