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