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7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授权,承办监督工作。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书面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以前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并说明报告的内容、时间和理由。
听取和审议下一年度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方案应当包括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以及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该项工作的机构等内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临时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一)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供必要的情况介绍和资料。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视察组或者专题调研组应当在10日内提出报告,并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一)报告机关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报告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汇总整理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一般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向人大常委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等内容。
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或者经分工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报告机关负责人签署,由其办事机构统一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分送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议案。
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时,该报告未获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在下次会议上另行报告。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报告或者另行报告仍不赞成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
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本级各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
决算报告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重点说明。
预算调整方案由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构成。预算调整方案的文字报告应当对预算调整的原因、调整资金总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具体政策措施等作出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的数字表格应当列示用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资金需要调减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单独列示和说明,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执行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和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果;
(八)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预算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十)政府债务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部门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对本级部门决算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和处理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并在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作出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抽查等形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决算情况开展监督。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人大常委会设有预算工作委员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有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执法检查的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成员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机构等。
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于开展执法检查的一个月前通知检查对象。
汇报执法情况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原因;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对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应当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省和州(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邀请当地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一)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一)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二)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
(五)其他不适当的规定。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询问应当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按共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答复。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各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拟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10日内将专题询问的议题书面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要求其做好准备。
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委员会对专题询问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应当跟踪监督。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委员会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将质询案和答复情况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就所质询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聘请专家和有关国家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应当于1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其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
特定问题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应当注明联名领衔人。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监督公开
(一)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开展的专题询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提出的质询案;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对质询案的答复;
(五)有关委员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督促检查报告;
(六)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一)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五)其他途径。
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公民座谈会、监督听证会等,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督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也可以进行实时报道,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查询依法应当公开的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报告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