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和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果;
(八)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预算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十)政府债务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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