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有关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和州(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邀请当地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