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各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拟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10日内将专题询问的议题书面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要求其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