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职案,由省长、州(市)长、县(市、区)长或者代理省长、代理州(市)长、代理县(市、区)长签署提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签署提出。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应当注明联名领衔人。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