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开展的专题询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提出的质询案;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对质询案的答复;
(五)有关委员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督促检查报告;
(六)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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