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报告中不清楚或者不满意的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询问应当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按共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答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