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下一年度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合并简称各委员会)根据职责,并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提出,于每年11月底以前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汇总。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以前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并说明报告的内容、时间和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