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报告机关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报告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