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二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主要审议下列内容:(一)报告机关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报告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三)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五)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