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联的,应当列入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