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联的,应当列入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