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报告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报告机关负责人签署,由其办事机构统一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分送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