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七条已修改报告机关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分工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回复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不修改的,报告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