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质询案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接收并提出办理方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委员会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将质询案和答复情况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