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