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质询案在答复前要求撤回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决定,终止质询案,并告知受质询机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